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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09:20  






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船員工作可以自由支配,不受局限性 :船員可以隨意上下船,只要自己愿意,每個合同期可以在船工作6-12個月,同樣不想上船無人干涉,關鍵是必須具備船員資格。
船員的收入是一種純收入:船員上下船路費、船上伙食住宿都由船東負擔,不需船員個人支付,工資等收入直接發放到船員,是一種純收入;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為在本機構參加培訓的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并在培訓結束后出具相應的《船員培訓證明》。
對培訓出勤率低于規定培訓課時90%的學員,培訓機構不得出具培訓證明。
第三十一條 學員完成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相應培訓項目的考試、評估。
第三十二條 對已按照規定完成培訓并且考試、評估合格的學員,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相關規定簽發相應的考試、評估合格證明。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培訓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進行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扣《船員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培訓許可證》的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告知學員對培訓項目的規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培訓計劃和學員名冊的;
(三)船員培訓課程未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手續的;
(五)沒按規定出具培訓證明的。
2006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ILO第94屆大會中通過了《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該公約對海員的工作環境條件、、福利、社會保障、工資、休假、起居條件等做出了規定,保障海員能夠體面工作。我國與世界上其它國家一樣,為海員體面工作提供了許多保障。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為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護水域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國絕大多數的海船都能滿足國際公約的要求,海員的工資待遇也遠高過陸上其他工種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