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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4 16:57  





商鋪門面轉讓費地法律性質
商鋪門面轉讓費地法律性質現行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理論層面的探討存在不同觀點,如前述學者元所持觀點認為其是對優先續租權的購買;另有學者則認為商鋪轉讓費所對應的并非優先續租權,而是剩余租賃期限的轉讓對價,如學者劉志強在2009年于《人民報》中發表《也談商鋪門面轉讓費的法律性質》所述:商鋪門面轉讓費的法律性質只能是在承在有權轉租(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其可以轉租或獲得了出的同意)房屋的情況下,次承為獲得剩余的租賃期限向轉所支付的一種對價,如果所轉讓的房屋還包括裝潢、設備等,門面轉讓費則有部分是對裝、設備的購買。
認同商鋪轉讓費系剩余租賃期限的轉讓對價,認為主張其是對優先續租權的購買的觀點不能成立,理由是在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法律規定的優先權僅限于承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而并沒有規定優先續租權這一權利,體現在《合同法》第230條規定的表述是“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眱炏壤m租權只是基于租賃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租期屆滿后承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租權利的類似約定情況下,所獲得的一種權利,由于是基于其屬于約定所產生的權利,因此只能由租賃合同中的承所享有,當承將所租賃的房屋進行轉租時,除非原租賃合同上已經明確約定在承轉租的情況下、次承仍可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否則此種約定的權利無法由承轉讓給次承,其實從實踐中看,在涉及商鋪門面轉讓費的糾紛中通常的租賃合同中是不會出現此類約定條款的,因此,認為商鋪門面轉讓費是次承對優先續租權的購買是無法成立的;而就是次承為獲得剩余的租賃期限向轉所支付的一種對價。
準備需要的證據這里
準備需要的證據
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證據、、、孩子的或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起訴,到庭辦理相關手續。
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并交納費用,回家等通知。
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后,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
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請求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這時,可能離婚也可能不予離婚。一般對于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會不予離婚。

辯護律師需要一定的標準
辯護律師,不僅要有辯護思維,更要有民商事思維,才能打通關。這尤其表現在質證環節,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件開庭前檢察官都不會提前給辯護人舉證目錄提綱,然而,民事案件中卻有清晰的證據目標(證據名稱、證明內容、證據形式)。既然如此,沒有條件我們就要創造條件,在開庭前,自己預想證據舉證目錄(總結類案規律),抽離本案核心證據項,然后逐一列舉、比對,做成證據目錄和摘要。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輔助我們的庭審,讓我們的庭審更和,因此,以上需要一定的標準,在我看來就是要做到:概讀 精讀 點讀。所謂概讀就是瀏覽卷宗,精讀就是一項一項閱讀,點讀就是對重大證據細致化拆分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