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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4 11:35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裁判】認為,機動車輛之間因事故無法認定責任,雙方各承擔50%。考慮到被告劉某作為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的孫某具有一定的過錯,酌情其承擔15%的責任,王某承擔50%,孫某自己承擔35%。因劉某的車輛未投交強險,費等損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49534元,交強險之外的20166元,劉某、王某、孫某按照上述責任比例承擔。

審理認為:本案肇事大貨車系鄭某乙、儲某所有,該車輛系他們在舊車市場購買(沒有購車或其他)的報廢車輛,鄭某乙、儲某將車輛買回來以后經過改裝用來運輸挖掘機。在本案事故發生的前一天,鄭某丙因自家的平板大貨車(也是在舊車市場購買的報廢車輛)壞了,正在修理,故向儲某借用平板大貨車運送自家的挖掘機,借到車以后,鄭某丙便將大貨車交由其子鄭某甲駕駛運送挖掘機。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就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鄭某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四被告因連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四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后的內部責任分攤問題,不在本案處理范圍之內。另外,根據《高人院關于審理道路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案例
500塊一輛報廢,賣出去給黑商5萬,6萬,你說會賣給誰?國企黑,誰都知道。”
“為什么不到正規的拆解廠里去,就是因為你們太黑,雖然叫,但是并不黑!黑的是正規的廠家!”
2019年5月7日13時30分許,鄭州二大隊執勤發現一輛銹跡斑斑的汽車,懸掛著“老年代步車”的牌子。經詢問發現駕駛人王某酒后駕駛一輛報廢車輛。該車系其從購得,且從未辦理過車輛注冊手續,王某因酒后駕駛報廢機動車,無和行駛本,從購車面臨行政14日、并罰款3200元的處罰。可以想象,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酒后駕車的王某將車遺棄便很容易逃之夭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