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廣告】
發布時間:2021-05-20 07:47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商標或近似商標為不同的注冊人所有,從而保證商標的區別作用。
應該指出的是,轉讓注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注冊手續,不但轉讓不產生效力,而且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商標注冊被撤銷。
對于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將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核準,將轉讓事宜記錄在《商標注冊簿》上并予以公告,同時發給受讓人商標轉讓證明,至此,商標的轉讓方告完成,轉讓產生法律效力,受讓人成為該商標的注冊人,享有相應的權利。
注冊商標的爭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注冊商標權利人就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的爭執。換而言之,就是指享有在先權利的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他人在后注冊的與其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提出的爭議。
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的權益發生沖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范圍或者撤銷商標注冊。對此,我國《商標法》第45條規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0員會申請裁定。

根據海關1總署《關于對當事人無法查清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予以收繳的公告》,對下列應當予以沒收的侵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經海關調查,貨物、物品的侵權事實基本清楚,但當事人無法查清,自海關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的,由海關予以收繳:
(一)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物品;
(二)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侵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1院應當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1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要求。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后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出訴訟時申請人民法1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1院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