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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0 21:54  
合格評定機構從事合格評定服務的機構(認證機構不是合格評定機構)。(本定義引自GB/T27000-2006合格評定詞匯與通用原則)我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機構是公共安全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公共安全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是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并經國家認可的消防產品認證機構。開展:火災報警設備、消防水帶、噴水滅火設備、汽車消防車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工作;滅火劑、滅火器、防火門、消火桂、消防水槍、消防接口、消防應急、燈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氣體報警設備等消防產品的型式認可工作。同時負責"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的信息發布和日常管理。
7.3.2 其他增加監督頻次的情況:當生產企業出現以下情況時,可增加監督頻次:(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如發生國家或地方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戶提出質量投訴并造成較大影響,經查實為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責任的;(2)評定中心對獲證產品與認證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3)當生產企業分類類別下降時。增加頻次的監督不預先通知,監督方 式包括監督檢查和/或監督檢驗,增加頻次的監督檢查人日數為2~4人日/次生產企業。
8.1.2.4認證委托人提出證書延續認證委托時,因企業信息變更等未完成,導致無法受理證書延續認證委托的,評定中心 可在變更等得到確認,經認證決定后,直接換發新證書,有效期五年,新證書與原證書有效期不再銜接。8.1.2.5對于在原證書有效期內,完成證書延續認證決定的,延續原證書有效期,新證書與原證書有效期銜接。對于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后,完成證書延續認證決定的,按照批準日期頒發新的證書,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