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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1 12:18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確保研究開發費用核算歸集的真實、準確。企業應按月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并填寫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研究開發部門的各項費用建立輔助賬冊,進行單獨核算。具體來講應建立如下控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