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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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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
執行難的產生原因:(一)司fa不公因機關工作人員自身的fu敗和地方黨政ling導人對于活動的不當干預和控制,少數案件在審判階 段,不公,增加了執行的難度。2008年4月1日起實行了新的民訴法,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加重了處罰。近年來權越來越依賴于地方,審判人員往往屈從于這些外來壓力,在審判過程中考慮許多fei法律的因素。這類案件數量不多,但在執行中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專家意見:2009年9月17日,在對該解釋的初稿征求法學專家意見時,法學專家從法律角度發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據fa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為po解“執行難”,fa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gong安部聯合發文quan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dai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俞靈雨說,這次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fa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對fa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 也有一些法學專家擔心此舉若實施不當,有可能帶來一定的fu面效應。對于fa院擬出臺的這項解釋,fa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說:“由于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wei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對于法學專家的意見,他表示將會認真考慮,并透露該解釋將進一步予以充分論證,包括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
di一條人民fa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人民fa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diao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li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ju留等強制措施,構成fan罪的,已依法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第二條本規定di一條di一項中的“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 (二)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 (三)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采取罰款、ju留等強制措施,構成fan罪的,依法啟動責任追究程序。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人民fa院應當將財產報告、核實及處罰的情況記錄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