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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3 11:38  





不準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立案時間
不準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立案時間 民事法11條第7項規定,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的原告。對于原離婚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離婚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院亦立案。 (2)原告在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所支持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人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我們對于行為有兩類處罰標準,一個是行政案件,也就是治安案
我們對于行為有兩類處罰標準,一個是行政案件,也就是治安案件的處罰標準,另一個是案件標準。治安案件是不給立案的,治安案件只有受案,就是說無論什么案件都要受理。要注意治安和案件兩個標準劃分只有我國有,其他國家沒有,治安案件實際上是輕微,在國外沒有行政處罰這一說,都是按處理的。還有一些案件是立案的,一般都是賂瀆職案。處理治安案件的標準主要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立案程序包括對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
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階段中各種活動的步驟和形式。根據法的規定,立案程序包括對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人民和人民對報案、控告、舉報和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人民、人民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能否正確、及時地立案的關鍵。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人民、人民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后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