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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7 02:25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82號)從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該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驗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編制驗收報告等。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fa》、《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范和指導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保護環境,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及對地下水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

環評報告的收費一般不是隨意收費的,環評報告的收費是有必定規范的,一般環評報告的收費是依據出資金額預估值相對應。比方說一個公司的預估出資額在0.3-2億之間,那么他的收費規范就是:編制環境影響陳述書的收費規范是6-15萬元,編制環境影響陳述表收費規范是2-4萬元,評價影響環境報告書收費規范是1.5-3萬元,評價影響環境報告表收費規范是0.8-1.5萬元。那么該項意圖環評報告的收費規范就是6-15萬元,然后在依據職業調整的系數乘以0.8,假如還要考慮周邊環境的敏感度,一般的調整系數也是0.8,那么較低的環評收費就是3.84萬,一般環評公司會在這個根底上會跟建造商洽談的收費在20%左右起浮都歸于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