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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0 08:43  
(五)商業、物資企業
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目前,根據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工作已從試點階轉入正常審批,具體標準如下:
⒈部門直屬企業及沿海地區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10億元以上,內地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
⒉部門直屬及沿海地區以經營機電產品為主的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6億元以上,內地同類企業年銷售額在2億元人幣以上;
⒊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
⒋為進一步考核申請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加對申報企業的資本金要求;物資企業實收資本應在1 00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固定資產原值應在1 000萬元人幣以上(以企業財務報表為準),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企業可酌情放寬。
經批準賦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經營范圍相一致。其中商業零售企業不經營進口商品的批發業務和代理進口業務,企業年進口額不得大于企業的年出口創匯額。
第二章 許可證書的征訂
第五條 為提高許可證書的使用率,發證機構須認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許可證書需求量,合理上報征訂數量。
第六條 許可證書的征訂分為年度征訂和補充征訂。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征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訂。每年10月下發通知征訂下年度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
年度征訂后如仍有不足,發證機構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向許可證局提出補充征訂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許可證局審核后,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補充或調劑。
第七條 發證機構上報報送單,須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 [1] (以下簡稱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填報相關征訂信息。
適用范圍
1.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2. 2011年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消耗臭氧層物質、重點舊機電產品2類132個10位HS編碼。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簽發重點舊機電產品的進口許可證,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許可證,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進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