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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2 03:03  





通常選用三個財務指標:EBIDT(折舊和稅前利潤),無負債凈現金流量和銷售收入。其中,現金流量和利潤是主要的指標,因為它們直接反映了企業盈利能力,與企業價值直接相關。市場比較法通過參照市場對相似的或可比的資產進行定價來估計目標企業的價值。由于需要企業市場價值作為參照物,所以市場比較法較多地依賴效比現金流量所需信息少。但假定,即“市場整體上對目標企法將失靈。在實異和交易案例的市場尚不完善,的使用受到一定現限制。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風險分析,項目的質量風險。包括:在項目決策階段由于經濟技術分析失誤,出現品質與價格矛盾導致的質量問題;在設計階段,向設計提出違反設計規范、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又通過“關系”關照通過造成的“投機性”質量問題;施工階段,從業人員對設計知識認識有重大錯誤,擅自改變設計造成的質量風險。
價值評估的主要方法:《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轉讓費用需按照公允價值進行。無論是關聯方間的公司轉讓費用還是第三方間的公司轉讓費用,都應當采用股權的公允價值來確定轉讓收益。理論上,迄今為止中國尚未出臺任何稅務法規以明確如何評估各類企業重組中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實務中常用的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然而成本法和市場法的使用有較大的局限性。比如,成本法對于企業財務數據的質量要求較高,市場法要求有活躍市場及充足的市場交易價格數據,而這一條件往往不具備,等等。相比之下,收益法是國際公認的且在實務中廣泛應用的一種評估無形資產和企業價值的方法,是通過估算評估對象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判斷資產價值,確定企業在現實市場的公平市場價值的一種方法。

我們認為,對于收購方出于戰略目的所做出的“超額”支付,也應當作為征稅對象據以征稅,至少對其中的一部分應當在中國進行征稅。其原因在于,雖然中國企業在實現收購方的戰略目的如實現壟斷市場方面的價值比較難于量化評估,但是,從收購方愿意支付較高的對價來看,其已經認可中國企業的特殊價值,因而,對于這部分超額支付,由中國予以征稅是有理論和現實基礎的。就上述案例而言,我們認為來源于公司轉讓費用所得應當為100(200 - 100),或者將超額價值50(150 - 100)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