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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1 04:47  







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船員的一般權利與一般義務(一)一般權利:1、取得工資報酬權2、病殘補助金請求權3、受遣返權4、休假權5、獲得保險的權利(二)一般義務:1、忠于職守、服從指揮2、不得隨船私運貨物,不得攜帶
第八條 船員適任培訓,指船員在取得適任證書前接受的使船員適應擬任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包括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和船員專業技能適任培訓。
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分為海船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和內河船舶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其中,海船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一)船長;
(二)輪機長;
(三)大副;
(四)大管輪;
(五)三副;
(六)三管輪;
(七)電子電氣員;
(八)值班機工;
(九)值班水手;
(十)電子技工;
(十一)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操作員;
(十二)引航員;
(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員;
(十四)地效翼船船員;
(十五)游艇操作人員;
(十六)摩托艇駕駛員
第十五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應當載明培訓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準予開展的船員培訓項目、培訓地點、有效期、培訓規模及其他有關事項。
《船員培訓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六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增加培訓項目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實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自《船員培訓許可證》發證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間對培訓機構開展中期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