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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0 17:38  






排污證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于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于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于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后,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服務流程
1、業務咨詢:指導企業準備相關資料
2、服務對接:企業提供相應的資料,環保管家幫助企業整理完善
3、現場指導:幫助企業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幫助企業通過環保部門的現場考查
4、完成服務:幫助企業取得環保部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環保管家向企業交付排污許可證副本
排污證辦理所需資料
新建企業或有新建項目的企業提供“三同時”驗收報告
非新建企業提供達標監測報告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換發排污許可證的需提供工作總結
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
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排污
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還應同時提交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還應同時交回被損毀的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當在收到補領申請后十日內補發排污許可證,并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