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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28 09:57  





保險理賠糾紛解決方法協談
保險理賠糾紛解決方法協談: 會有專門的協談人員與被保人溝通,溝通內容就是根據初審的結果來談賠不賠,怎么賠。 如果是由于保險銷售的誤導等原因造成的理賠糾紛,咱們一定要做好相關的取證工作。 不管是文字證據還是語音證據,如果證據充分,是可以讓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 理賠申請材料通常包括: 理賠申請書、被保險人的明、受益人的明、證明、戶籍注銷證明(身故賠付)、傷殘鑒定書(意外傷殘賠付)、相關證明材料(險賠付)、疾病書(重大疾病險賠付)等等。 不同的險種,需要的理財材料不同,我們之前對于理賠材料有過專門的解讀:保險理賠無從下手?從準備理賠材料開始!

關于險的索賠,尤其關鍵,花了多少錢
理賠過程中,主要是提供資料,作為理賠的重要參考依據, 資料的這些細節大家可以重點關注,記一下建議大家到時候準備一個文件夾,存放好資料,比如病歷、各種檢查化驗報告,即使不是用來理賠,做健康告知、或需要核保時,也都用得上。 萬一丟了,記得帶上醫保卡、,及時去醫院打印或去醫院的病案室復印,復印需要蓋醫院公章。 關于險的索賠,尤其關鍵,花了多少錢,具體明細,醫保報了多少、自費多少這些信息都在上面,費用清單通常會跟一起提供。這些都是報銷憑證,一定保管好。 關于險的索賠,病理報告、很重要。病理報告不是出院時就能拿到的,通常在大病歷或手術后一個月才有,具體可以在住院或出院時先問清楚。然后通常是出院后找醫生開,也要蓋醫院公章。 提醒下,不是隨便哪家醫院開的疾病證明都有效,險和險大多會要求二級以上(含二級)的公立醫院。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證明和資料的時間應從核定期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證明和資料的時間應從核定期間中扣除。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初次提交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如不夠完整,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在補充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到達保險人之前,保險人仍無法完成核定,故該補充提交有關證明和資料的期間應予扣除。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期間的計算應采到達主義,即從保險人補充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的通知到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開始計算,從相關證明和資料到達保險人時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