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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4 17:52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環保驗收監測時,燃燒生物質的鍋爐,測定出來排口的含氧量為17-18%左右,實測濃度不高,但折算濃度很高。像這種情況如何改進(采取了布袋除塵設施)才可降低O2?
答:首先檢查系統監測斷面之前的管路及處理設施是否存在破損漏風的情況,如果無明顯漏風,氧量高應該屬于生產負荷未達設計要求,而鍋爐引風機和鼓風機又不能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節配風造成的。只能通過增加生產負荷和較少配風量來降低氧含。
注意事項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建議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焚燒飛灰中監測的必要性
焚燒廢氣中的類在廢氣治理設施處理過程中絕大部分被除塵器截留下來進入到飛灰中。在飛灰固化后的監測項目中是目前入場標準未規定的項目,卻是驗收監測的必測項目,不僅可以通過固化后的水映固化情況和焚燒爐的運行情況,而且可以通過固化后飛灰中水平提示填埋場的運行風險。多個項目的驗收監測數據顯示,固化后飛灰中含量差異較大,有的低至1ngTEQ/kg,有的高達66100ngTEQ/kg,如果監測結果較高,需提示業主注意焚燒運行和固化方案的調整。GB18598—2001的入場指標中未包括類,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規定,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經處理后含量低于3μgTEQ/kg則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雖然危廢填埋場和生活垃圾填埋場防滲層要求的滲透系數不同,但高達66.1μgTEQ/kg的飛灰進入危廢填埋場對環境存在的潛在危害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