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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9 06:45  





(一)首先是常規性的公共服務。這是指物業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基本的管理與服務。主要包括以下8項:(1)房屋建筑主體的管理;(2)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3)環境衛生的管理;(4)綠化管理;(5)保安管理;(6)消防管理;(7)車輛道路管理;(8)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三)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
2、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標志、標識齊全、規范,不隨意改變用途,共用設施設備按照項目配套建設管理責任分工運轉正常,日常的管理和維修養護情況良好。建立有設備檔案(設備臺帳)、運行記錄、檢查記錄、維修記錄、保養記錄,對設備故障及重大或突發性事件有應急方案和現場處理措施、處理記錄。

3、維修養護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場所明示,工作標準及崗位責任制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設施設備運行正常,無事故隱患。
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更新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