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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6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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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屬性上,設立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是行政部門的一種信用監管措施,屬于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信用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一是信用監管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六種行政處罰措施之一,《條例》和《辦法》也明確將其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是在程序上,機關將企業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而是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執行。
三是在后果上,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不會對企業在經濟利益上造成直接減損,雖然企業會因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而造成商業信譽上的減損進而造成經濟損失,但這屬于間接損失,與行政處罰給當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區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信用約束機制是對行政相對人失信記錄和行政結果進行累計后,再對其實施的權益限制措施,是一種創新性行政約束活動。
這幾種公司名稱注定無法通過公司名稱核準
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①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③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④政黨名稱、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番號;
⑤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⑥其他法律、行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3.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5.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6.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①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②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③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④其他違反法律、行規的。

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
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商標作為可視性標志,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標準劃定。 TRIPS協議從維護貿易的正常發展,貿易當中使用、注冊商標的角度,按商標的用途和作用,將商標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商品商標是古老、傳統的形式,各國商標法都是以保護商品商標作為起點的。而服務商標則不然,服務商標在法律上穩定其地位,經歷了長期的發展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