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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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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來就是一直運轉不停的,在公司名稱變更時,肯定存在眾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稱變更后,特別是股改(從有限公司變為股份公司)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還有效?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后期如果有問題再被追訴,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為僅僅是變化了公司的名稱,公司的主體是沒有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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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條第三款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2) 第十二條款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3)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4)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考慮到《公司的法》修改后對整體變更的操作缺乏具體規定及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要求律師對發行人創立大會及各發起人股東所簽署的發起人協議等事項發表意見,且申報文件目錄中要求將發起人協議作為申報文件進行申報,出于謹慎性考慮和參照過往案例的習慣,目前A股的市場披露的整體變更方案一般還是參照1993年《公司的法》的要求按股份公司發起設立的方式執行

考慮到整體變更時凈資產折股的特殊性,其在嚴格意義上不構成出資行為,不屬于非貨幣資產評估的范圍,且《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及《手次公開發行固票公司資產評估資料審核指引》也取消了關于評估的相關要求,目前項目實踐中絕大多數項目均履行了評估程序,主要也是因遷就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要求中介機構對發行人“改制”所涉及的評估事項進行核查并將評估報告作為申報文件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