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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3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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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嚴重的新冠疫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假期延長期間,工資支付的問題,下面安博律所給大家分析一下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
企業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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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的嚴重性大家都很清楚,為了響應國家的號召,很多的企業都選擇延遲復工。隨著時間的推進,很多企業也在慢慢的開始復工,那么復工復產前,這時企業關注的就是在復工前應該做些什么,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由于春節期間,大多數企業放假了,受到疫情影響一直沒有恢復生產,依照鄭州市防控指導小組的要求,企業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同時需要向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衛生健康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組成的聯合審核小組提交復工復產申請,并提交書面承諾書和其他必要的有關材料。聯合審核小組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向企業或業主單位下達復工復產通知書,并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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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返崗,自行隔離員工/因封路封城無法按時復工員工,企業應如何支付工資?能否安排年休假或病事假呢?
根據《防治法》相關規定,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的隔離、控制措施,但對于非依法隔離的員工,不能以自行隔離為由不按時復工,企業可要求該員工提供相關依法隔離的證明,比如醫院證明、當地政府通知等,否則企業可按曠工來處理。
如企業同意其自行隔離的(非三類人群),可根據員工提供的證明,如醫院建議休息的疾病證明書給予病假(病假工資),無的可自主確定是否批準事假(無工資),也可安排年休假或協商待崗;若企業與員工協商待崗的,建議簽訂書面的待崗協議,包括待崗時間、待崗薪酬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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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年假天數一般是根據員工的入職時間來算的,那么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員工入職、離職年休假天數是怎么計算的吧: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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