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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1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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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
儲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 (1)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0m; (2)取水口(井)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等構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與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當采取防止輻射熱保護措施時,可為40m。 6.當消防水池采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情況下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要求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3。當僅設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于50m3。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其具體要求共6點: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小于36m3,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不應小于50 m3,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50m時,不應小于100 m3。 2、多層公共建筑、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建筑,不應小于18m3,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于36m3。 3、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2 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于6m3。 5、工業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或等于25L/s時,不應小于12m3,大于25L/s時,不應小于18m3。 6、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應小于50m3。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并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10Mpa,但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于0.15Mpa。 2、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多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業建筑,不應低于0.10Mpa,當建筑體積小于20000m2時,不宜低于0.07Mpa。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需求壓力確定,但不應小于0.10Mpa。 5、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我們所講的4項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