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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6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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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地區如何申請進出口資質
(經營范圍須包含“貨物進出口”或“技術進出口”業務),然后去外經貿局外貿科進行備案。企業到外經貿局備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網上提交打印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可免交);
(4)個體工商戶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原件);
(5)外資企業先變更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再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zheng明文件(原件)。 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后,在正常開展外貿業務前,企業還需辦理手續如下:
(1)到所在地海關注冊登記;
(2)到所在地外匯局,取得核銷號碼;
(3)省海關金關中心IC卡錄入;
(4)省技監局網上認定蓋章;
(5)所在地工商局、稅務局網上認定蓋章;
(6)省海關金關中心開卡;
(7)所在地外經貿局網上審核蓋章;
(8)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審批蓋章;
(9)材料送回所在地海關審核認定;
(10)海關IC卡開通使用;
(11)企業將海關注冊登記書傳真到市外經貿局以便今后統計管理。
第二章 許可證書的征訂
第五條 為提高許可證書的使用率,發證機構須認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許可證書需求量,合理上報征訂數量。
第六條 許可證書的征訂分為年度征訂和補充征訂。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征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訂。每年10月下發通知征訂下年度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
年度征訂后如仍有不足,發證機構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向許可證局提出補充征訂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許可證局審核后,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補充或調劑。
第七條 發證機構上報報送單,須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 [1] (以下簡稱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填報相關征訂信息。
第五章 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各類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構原則上應分設許可證書保管人員與許可證書領用人員。
第二十三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保管人員和領用人員應同時在場對許可證書逐一清點,并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登記表),經保管人員和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方可使用。登記表應由許可證書保管人員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如發現有缺號、錯號、紙張缺頁、流水號不連續、無防偽標記等印制錯誤,應立即封箱,報告主要負責同志,并對檢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由保管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該箱許可證書一同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構在啟用各類許可證書時,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使用登記。
第二十六條 對印制錯誤且已發運到發證機構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退回許可證局,由許可證局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對庫存期間因火燒、水浸、蛀蝕等造成許可證書損毀的,發證機構應立即書面報許可證局,并將受損證書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印錯誤和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領取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予撤銷,并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在保管、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證,發證機構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廢證登記。
第八章 許可證書的銷毀
第三十四條 對因改版而過期的空白許可證書,發證機構須在《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見附件5)上登記,經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無誤后封存。
新版許可證書啟用當年,經報上級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批準,舊版空白許可證書按保密文件銷毀規定予以銷毀,并在《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上如實登記。有關銷毀的請示簽批件及銷毀清單須留存備查。銷毀情況報許可證局。
第三十五條 發證機構應將廢證在《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見附件6)上登記,經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后封存。廢證保存期為兩年。
保存期滿的許可證書廢證,經報上級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批準,按保密文件銷毀規定予以銷毀,并在《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上如實登記。有關廢證銷毀的請示簽批件及銷毀清單須留存備案。銷毀情況報許可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