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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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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全國人大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的介紹,在確定哪些內容納入典各分編時,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則。
對于《典》為何沒有知識產權編的疑惑,全國人大經研究認為目前條件還不成熟,具體理由有兩個:一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規。“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
剛剛過去的世界知識產權日,增進了我們對知識產權認知的同時,再次引發我們對于知識產權重要性的思考。
在全球背景下,貿易與知識產權緊密相關。回顧中美貿易戰,美國一直將中國知識產權作為貿易談判的焦點議題,而對規則的把控(包括改寫和建立)也是其長遠殺傷力的手段。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
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完善。如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后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后,從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將知識產權進行保護起來是對產權人的尊重,產權人辛辛苦苦的勞動成果的到認可知識產權是權利人智慧與勤勞的結晶,理應受到法律和消費者的尊重,盜版說白了就是知識產權的一種行為,用別人的勞動成果為自己牟利,是違反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應該主動這一行為,沒有知識產權的話,那到處便是充斥著烏煙瘴氣,盜版和出售“冒牌貨”,大大欺騙了消費者。所以尊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希望大家懂得保護自己,尊重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