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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31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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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是指勞動部門對于因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勞動者進行是否屬于工傷給予定性的程序。工傷鑒定程序怎樣申請(一)調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筆錄。(二)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首先對申請人提供的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在書面審核過程中,可以通過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分析、電話詢問有關人員、與當事人面談等方式,對申請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性作出判斷。工傷認定確定了傷殘等級以及傷殘情形之后,才能確定工傷賠償標準,因此,確定工傷認定結果的正確性和真實性就顯得比較重要。如果認為工傷認定的結果以及材料存在不真實的情形,可以根據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并且能夠說明自己的主張,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據此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經書面審核后,如果發現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相關證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張,勞動保障部門不能據此作出是否屬于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的,應對申請所涉及的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調實,以確定哪些證可以采信,哪此證不能采信。被調的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機構、有關人員等應當協助勞動保障部門調,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證。

根據受害職工的傷殘情況和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確定受害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并且以此確定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復查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仍然要做上述方面的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