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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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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抵押給典
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通俗的說,典當就是要以財物作質押,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一種方式。這是一種以物換錢的融資方式,只要顧客在約定時間內還本并支付一定的綜合服務費(包括當物的保管費、保險費、利息等),就可贖回當物。

保管業務源自典當行對當物的保管責任
適當擴大經營范圍。一是建議《條例》修改《典當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允許典當行經營動產抵押典當。目前典當行只能經營動產質押業務,但對中小微企業而言,往往只能以機器設備等動產出當,一旦質押給典當行須轉移占有,既增加典當行維護、管理成本,又影響設備的正常使用。鑒于《物權法》80條規定的可抵押財產中包括動產,且動產抵押制度已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廣泛使用,允許典當行開展動產抵押既可擴大典當行的經營范圍,形成利潤增長點,又能擴大中小企業、個體戶以物為的融資渠道。二是建議允許符合條件的典當行開辦保管箱業務。保管業務源自典當行對當物的保管責任,屬于資金融通的派生業務。為避免業務清淡時庫房閑置,建議允許典當行增加非典當的動產保管功能,以提高庫房利用率,并促進保管箱市場的競爭、改善服務。

非絕當物品銷售和舊物收購、寄售
建議修改《典當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允許典當行開展非絕當物品銷售和舊物收購、寄售。寄售功能是典當行在歷史發展中客觀形成的。由于典當行發放必須以物質押,要對當物進行鑒定、評估、作價,故能積累豐富的舊貨業務經驗,而零售、寄售、變賣時,又主要是交易舊貨,因此典當行的寄售功能有客觀必然性,能夠加快二手物品和普通商品流通,更有效地滿足客戶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