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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6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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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陳某遂將登記車主劉某、實際車主冒某、肇事司機朱某、保險公司統統告上法庭,索賠3400余元。 【裁判】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的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由原告陳某、被告冒某按責承擔。被告劉某雖系登記車主,因無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朱某作為雇員,其造成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應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擔。 【法官點評】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連環買賣車輛且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因為原車主已經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注銷車賣他人肇事后連帶賠
案例
審理后認為,阿宏因事故造成阿袁,構成對其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應各自按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阿宏對事故負全責,阿袁無責,且事故車輛沒有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故阿袁家屬的損失應由阿宏全部承擔。
經認定,阿宏應賠償阿袁法定繼承人的相關損失共計26萬余元。由于阿宏已經支付2500元,因此阿宏實際還應賠償25萬余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百條還規定: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款的規定處理。

典型案例
李*謀、李*楨與楊*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無證駕駛報廢機動車借道通行,橫過道路上禁止人車通行的雙實線,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擔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當事車輛為繳納交強險的,應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雙方按責任比例承擔。
案情經過:2015年1月19日,楊*乾駕駛粵WZ68**號二輪摩托車,由新興縣河頭圩往河頭鎮云灰村方向行駛,9時40分,行至新興縣S113線166KM+390M(即新興縣河頭鎮云灰村路口路段),橫過S113線道路時,遇李*謀駕駛粵QVV6**號小型轎車,由陽春市往新興縣城方向行駛兩車相遇發生碰撞,造成楊*乾受傷,粵WZ68**號二輪摩托車、粵QVV6**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