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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1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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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1日 令第60號)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的執業機構。它是設在鄉鎮和城市街道,面向社會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市場中介組織。注:在司法實踐中,提供法律服務中大家熟知的主要有律師,另一類從業人群就是基層法律服務所中的法律工作者了。當然還有親朋好友之間幫忙性質的公民代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對公民代理的情況進行了較大限制)。
法律服務所的業務范圍非常廣泛,除不能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外,幾乎可以涉足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
(1)協助辦理公證:協助開展證前服務、辦理公證申請、過程中的有關事項及證后服務;
(2)辦理鑒證:在積極開展協辦公證業務的基礎上,應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對一些內容單一、權責明確、標的額小、履行期短的協議或合同給予審查和證明,并監督協議或合同的履行;
(3)協助司法助理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有關業務工作。
法律服務機構是指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組織;
設立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其中按照國家規定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還須持司法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法律服務機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狹義的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廣義的法律服務機構還包括征信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