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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0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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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分支機構的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地點會不相同。
理論上講,“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個人所得稅應該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的個人所得稅,可能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也可能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需要看工資由誰發放。

國家稅務縂局公告2019年第48號《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中第二項就自然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做了明確的說明,原文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边@一規定,明確了個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及稅務辦理流程,讓我們一起來好好解讀一下這個新政策。

1、自然人在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前提下,可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比如包工頭帶隊包下了一個小工程,過去如果沒有申辦建筑施工企業營業執照,包工頭就需要卦靠,或者以輸出勞務的形式接活,否則就無法完成正常交易,甚至會被認定為為法經營。2、自然人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納稅義務,新增了一種納稅途徑。原有增值稅納稅義務的規定是自然人單次收入不超過300-500元免征增值稅,如果超過免征額就按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合法納稅。而新的規定則增加了自然人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選項,這樣就將有更多納稅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