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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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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一般在哪些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一般在哪些崗位上實施? A:勞動合同用工是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雙方存在的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雙方存在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在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但是與勞動者之間不建立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公司剛好就可以起到中間調劑的作用
有的企業存在用人高峰期和低谷期,如果單純靠自己招聘,不僅需要大量的精力,同時,沒辦法在低谷期處理多余的員工。 而類似這種情況的企業不止一家,很可能他們就會存在互補的形式,那么勞務派遣公司剛好就可以起到中間調劑的作用。 這樣處理,不僅可以讓勞動力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時可以利用規模效益,減少不必要的精力和時間損耗。

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共同義務
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共同義務。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違背同工同酬的規定;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