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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6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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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是“免費期”,職場新人你明白嗎
作為勞動者我們要學會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剛踏入職場的小白,都會面臨試用期,但很多人都不了解法律對于試用期的具體規定是什么,比如,試用期的期限?是否要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的發放標準?在試用期內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嗎?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嗎?擁有的勞動糾紛團隊,合法維護您的勞動權益。
關于試用期問題,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如果用人單位說試用期滿后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參加勞動,為關心的就是工資問題了,關于工資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了工資標準、發放形式等。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資標準。同時,工資應當通過貨幣形式發放。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反映試用期就是充當廉價勞動力的角色,這時應據法力爭,同時用人單位應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則。遇到拖欠工資問題,可咨詢律師,為您提供勞動法律咨詢。
此外,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但是,試用期甚至正式用工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占多數,但是,以試用期為由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若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主張自己的權利。
企業應充分信任法律顧問,提高其對管理工作的參與度。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法律顧問進入公司之后需要對公司的各項現有工作進行審查,這就需要企業管理層給予其必要的權限。同時,對于今后很多工作,蕞好是經過法律顧問的審查之后再具體開展,比如說在簽訂合同之前,要經過法律顧問對合同以及對方公司進行審查;在企業內部實施某項決定之前,要經過法律顧問進行審查;在企業簽訂具體文件之前,法律顧問也蕞好能夠進行審核。為了進行必要的制約,企業也要和法律顧問簽署保密協議等相關協議。
譬如,在被告人認罪的情形下律師卻作無罪辯護,有律師這么做的目的是因為無罪辯護能夠獲得更好的庭審效果,而這能夠為其帶來更多的預期客戶或者案源。這也是此類律師罔顧或者背離被告人的意見而獨立辯護、恣意自我表現的重要因素。在被新聞媒體長時間關注的李某某強案件中,其刑辯律師就“不惜重新解構事實與證據,策略與方式,正當目的或許可理解是為委托人利益,但夾帶私貨的出名欲望無法合理排除”。
辯護人與證據
《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解釋》第五十一條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五十二條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