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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09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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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占用律師養殖場占用律師
國家出臺的相關禁養政策明確規定了5大禁養區域:居民飲水水源保護區;風景旅游區和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保護的文化區;居民聚集地或者教研人口集中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同時,《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明確指出,畜牧業發展規劃,當地土地規劃,治理環保問題等需要整改或者劃定禁養區域的,導致養殖戶需要關閉或者搬遷養殖場,給養殖戶造成一定的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依法給予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以當地公布為準。
案情介紹
2017年,淄博市出臺《淄博市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關閉搬遷工作方案》,提出要在年底前依法全部關閉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本案當事人鄭先生在淄博市郊區某鎮承包12畝農用地用于建設養殖場。2017年10月,當地鎮政府向鄭先生送達責令限期關停拆除通知書,以養殖場在禁養區內,禁止養殖為由,要求鄭先生在15日內自行拆除養殖場并搬離,否則政府將依法強制拆除。當鄭先生向鎮政府詢問補償事宜時,鎮政府又以養殖場缺少建設類許可證件,屬于亂搭亂建的建筑,拒絕給予補償。
維權方式
首先,通過信息公開調查的方式,獲取山東省三部門聯合作出的《關于穩妥推進畜禽養殖場戶關閉搬遷的通知》。按照該《通知》要求,各地要按有無手續、有無配建治污設施、是否污染環境等情形和搬遷進度,依法分類制定出臺適合本地實際的關閉搬遷補償標準和補償政策,對禁養區內關閉搬遷的養殖場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此次禁養關閉搬遷工作,對于養殖戶來說是有
2019對于養殖戶來言是水逆的一年,一部“禁養令”的頒發讓很多農村養殖戶都焦頭爛額。
首先,禁養令不是每個人都能看懂,就算看懂也不一定能夠完全理解,所以,無法判斷自己的養殖場是否屬于禁養區,并且,既然是禁養區是新規劃的那么到底有沒有補償,自己以后該怎么辦。這些都是值得去尋找答案的。
其實,廣大的養殖戶們,還真不用對農村金陽政策產生誤解,國家之所以會出手調控,是為了解決環境的問題,并不是針對咱們,所以,不是讓你以后都不能再從事養殖行業了。
所以,農村現在哪些東方是禁養區呢?補償有嗎?下面咱們一起來看一下!
哪些地方是禁養區!
一、水源地
水源是個一個地區發展的根本,飲水問題一直是我們國家重點關注的問題,有很多農村都是在旁水的地方,如果你的養殖場建在了這種附近,就有很大的可能性會造成水污染的問題,因此,禁止在農村飲水資源附近建造養殖場。
我國飲用水水源包括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其中一級保護地是明令禁止建設養殖場,二保護地明確規定禁止建設排放污物的養殖場,如果你能將畜禽糞便、廢水等污物進行無害化處理,且符合法律法規不造成環境污染的,那么你的養殖場就不屬于需要拆除的養殖場范圍。
在拆遷的過程中,很多地方政府會有一些有意無意的之處,但是被征收人卻往往因為自身法律知識的限制而難以發現,后無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就簡單的總結一下常見的行為,給各位提個醒。
一、該公告的文件不公告
法律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應當公告,并聽取被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在實踐當中,很多地方
二、必須要先補償,后搬遷
在征收的過程中,無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都應該先補償,后搬遷。只要有在補償到位后,政府才能要求被拆遷人進行搬遷。
三、強拆不允許
1、行政強拆不允許,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行政強拆已經被取消了,除了按照法定程序認定的違建可以進行行政強拆外,其他則不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政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強拆。
2、強拆不允許,法律明令禁止不允許采用強拆,一旦征收人進行強拆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有責任。
3、夜間強拆不允許
很多地方政府會對被拆遷人進行夜間強拆,但是,法律明確提出禁止行政機關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四.斷水斷電不可以
通過斷水斷電逼迫被拆遷人進行拆遷也是不被允許的嚴重違反行為,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是不可以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用采取、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我國將養殖區分為了適養區,限養區和禁養區。禁養區就是禁止建設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區域,即禁止建設達到各省級設定的養殖規模以上的養殖區域,規模養殖標準為請參照各省規定,對于規模以下的養殖戶來說,不是禁止其養殖行為,而是指導其做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禁養區養殖場拆除到底有沒有補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六條,分別從立法目的、政府職責、監管體制、禁養區、限養區、養豬場建設要求、配套環保設施、排污要求以及拆遷補償等各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為加強對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條例0條、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本地區的畜禽養殖品種、規模、總量等限制養殖區域。為盡量降低養殖成本,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條例2條規定,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要包括廢棄物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時授權環保部商確定需要進行環評的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范圍和規模。
針對養殖場比較關心的拆遷補償問題,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限制養殖區域,或者因畜禽散養密集區域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地方予以補償。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政府打著“環保”的旗號來進行養殖場的“免費”征收,此等好事實在是不能直視。我們應該有一個正確基本的判斷,基于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是拆遷是否合理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