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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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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四、五、六、七
(四)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在規定時間內按原狀復出進口
每種暫準進出口貨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時,貨物又必須在事先規定的期限內,保持原有狀態復運出進口。沒有在規定期限復運出進口的,則須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并繳納進出口各稅。
(五)現場監管未結關放行
即暫準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并在ATA單證冊上簽注放行后,仍須受海關后續管理。即要監督貨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監管貨物按規定復出進口。
(六)按貨物使用后的實際去向辦理相應的手續
暫準進出口貨物雖然原則上必須復運出口或進口,但實際上還有轉為內、外銷或消耗掉的情況。無論其去向如何,均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七)核銷后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使用ATA單證冊進出口時意味著已向海關提供了某種,當貨物有了實際去向,并按規定辦理了海關手續,海關即應通過核對進與出之間涉及的貨物情況,確認無漏管、漏稅,即可核銷、簽注。

溢短貨物的產生原因之一 二
一、發貨人發貨數字不準確或發貨標志不符
發貨人發貨數字不準確是指發貨人沒有按裝貨單上載明的數字,將貨物如數運送到港口庫場或船邊,在裝船時,理貨員又沒有發現,以致造成船舶承運貨物產生溢出或短少。
發貨人發貨標志不符是指發貨人沒有按裝貨單上載明的標志發貨,裝船時,理貨員又沒有檢查出來,以致造成船舶承運貨物在卸貨港時,產生溢出標志不符的貨物,短少標志貨物。
二、港口漏裝或錯裝船
裝貨港將整票或部分應裝船的貨物遺漏未裝,將不該裝船的貨物誤裝上船,或將不同目的港的貨物錯裝其他目的港的貨物中間,均導致船舶承運貨物在卸船時產生溢短貨物。
什么是出口傭金商
出口傭金商是指接受生產企業委托,代辦出口業務,從中收取傭金的代理商。
出口傭金商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是代國外買主采購傭金商所在國的商品出口,有時也代國內廠商向國外銷售產品。出口傭金商代國外買主辦理委托業務時,是根據買主的訂單或委托購貨書(代購訂單)進行的,一旦達成協議,買主不能變更其委托,傭金商也必須按照購貨書內規定的條件進行采購,運送到地點,由買主付給傭金,并且一切風險和費用均由買主承擔。
出口傭金商代理國內制造商開展出口業務時,通常又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寄售,即制造商將其商品交付給出扣傭金商,委托其銷售,由出口傭金商在國外市場上尋找買主;另一種是傭金商先在國外市場上尋找客戶,獲得訂單,然后由國內制造商供貨。在第二種情況下,出口傭金商的職能與作用相當于制造商出口代理商。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特征
一,特定條件下減免進口關稅
特定減免稅是我國關稅優惠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無償向符合條件的進口貨物使用企業提供的關稅優惠,其目的是優先發展特定地區經濟,鼓勵外商在我國的直接投資,保進國有大中型企業和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因而,這種關稅優惠具有鮮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國家行規規定的特定條件下使用。
二,進口申當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特定減免稅貨物實際進口貨物。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凡屬于進口需要交驗許可證件的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都應當在進口申報時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法律、行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進口后在特定的海關監管期限內接受海關監管
進口貨物享受特定減免稅的條件之一就是在規定的期限,使用于規定的地區、企業和用途,并接受海關的監管。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按照貨物的種類各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