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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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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的保險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拒賠
財產保險的保險人不能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拒賠。在財產保險中,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可以基于違約或者侵權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可以依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承險責任。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不真正連帶之債,被保險人可以自由選擇行使。保險格式條款中如約定,被保險人應先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后才可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該約定無效。被保險人選擇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則保險人可以在被保險人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的范圍內扣除保險金;被保險人選擇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范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規定的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法律規定的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計算。這里“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從法律角度認定,一種是有證據證明、確實知道事故發生。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上未必知道事故發生,但是通過證據可以證明,應該知道該事實的發生,比如沒有及時處理收到信函、遺漏事故發生的信息。在實際案件處理中,保險公司就會從“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入手,證明索賠已經超過時效、喪失勝訴權等。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方式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后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于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主要存在的類型
當前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主要存在的類型 一是賠償數額爭議糾紛。車輛發生事故后,被保險人總是希望據實全部賠償,而產險公司則堅持按公司內部的理賠原則進行理賠,雙方就具體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由此產生糾紛。 二是車輛定損糾紛。經保險公司定損且雙方確認后因修理費增加而引發爭議。第二保險公司定損后被保險人認為定損金額偏低,拒定損單進行確認,后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了公估或評估,終按照公估評估結果進行維修,或直接進行維修,產生了超出定損金額的維修費。第三交通事故發生之后,被保險人未與保險公司協商,在保險公司定損之前徑行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或通過部門委托鑒定部門進行鑒定評估,并按照評估的價格進行了維修,實際支付了鑒定費,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因為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很多被保險人不信任保險公司定損員的定損,會選擇去4S店維修,而保險公司只能依據自身定損價格進行賠償,4S店高昂的維修價格與產險公司的定損價存在差價,其中的差價由誰來承擔,雙方存在爭議而由此引發此類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