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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1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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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承擔責任; 后者指人僅以特定的財產為負擔責任的限度。如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所負擔的責任,僅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 [1]
但是,理論上通常認為,出資人或認股人取得股東地位的前提是首先應當繳清出資或股款。出資者或認股人如果不按約定期日繳清出資或股款,他們不僅不能夠取得股東資格,而且還應當向公司的發起人或者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取得“股東”地位后,就不會再有繳納出資義務發生的余地。因此,股東的有限責任也不是股東對公司應負的出資義務。
但是,理論上通常認為,出資人或認股人取得股東地位的前提是首先應當繳清出資或股款。出資者或認股人如果不按約定期日繳清出資或股款,他們不僅不能夠取得股東資格,而且還應當向公
司的發起人或者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取得“股東”地位后,就不會再有繳納出資義務發生的余地。因此,股東的有限責任也不是股東對公司應負的出資義務。
公司財產與其成員財產相分離。公司具有的獨立財產是公司人格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標志之一。公司財產雖來自于成員的投資,但其成員一旦把財產投入公司,就與這些財產相分離,這些財產成為公司財產,由公司來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