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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1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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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伴隨著改革開放、經濟全球化和世界服務貿易的發展,我國勞務輸出事業才得以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真正興起并蓬勃發展起來。特別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在中央“走出去”戰略的指引下,我國勞務輸出事業取得了更快的發展,到2000年已初具規模,成為我國開展對外服務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國際勞務市場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勞動合同法》的修訂中,明確了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在對外勞務合作的不斷擴大和發展過程中,中國外派勞務人員在世界各大洲的分布情況逐漸發生變化。2004年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在香港和新加坡完成的營業額所占比重有較大下降,日本、韓國和俄羅斯所占比重有所提高。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加深,必將促使區域內相關國家政府減少對外來勞務的限制措施,我國在這一區域的外派勞務總體上會進一步增加,業務會越來越集中到亞洲市場,特別是周邊國家和地區。到2010年,亞洲市場的份額連續幾年超過70%,非洲、歐洲所占的比重則徘徊在10%和5%的水平。員工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動合同》后,由勞務派遣組織向用工單位派遣,員工與實施勞務派遣前的用工單位形成一種新的雇傭關系。今年歐盟東擴后10個新成員國的總人數約為7500萬,這些國家的競爭將使我國外派勞務進入歐洲市場更加困難。


《勞動合同法》近100多項條規中,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僅有11條,涉及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不過四五條。法律規定得過于原則,讓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有太大的空間可以發揮,導致現實情況與法律的期許背道而馳。”唐毅介紹說,如果按照法律程序邏輯,勞務派遣的正常順序是,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待協議簽訂完畢,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而現實的情況是,大多數用工單位自己面試招聘員工,與員工簽約時,簽的卻是勞務派遣合同,派遣公司一直身居“幕后”。用工單位在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