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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9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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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并非都是十全十美。從普通公民到各類明星的涉外婚姻,很少白頭偕老,更多的是中途裂變,走上另一條———離婚。對此,我們應該慎待。面對此類問題應該怎么辦,法律對涉外離婚有哪些規定?
(一)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民,另一方當事人是外國公民(含港澳臺公民,下同);一方當事人住在我國國內,另一方當事人住在國外,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的,可按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國內一方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提起,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起訴。
四、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i隊帶回的醫i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五、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i婚證起到一方死i亡(合被宣告死i亡)或離婚時為止。
男女平等原則是原則,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