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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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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未驗收如何處罰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環評”是政府要求的,各項目需完成環評報告并上報至環保局。環評通過環保局審核后會公示在網站上(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再組織評審,評審通過后項目才能開始建設。
環評報告對企業很重要,環評通過環保局評審、批復后,后續日常生產、環保管理中還要用到。沒有環評也沒法進行環保竣工驗收。
環評分類說明:
1.
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評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方面、詳細的評價。
2.
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評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
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申請環評前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程序,是否法定?
申請環評前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程序,是否法定?企業遇到這樣的問題該如何處理? 2017年7月6日,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令第682號),簡化了環評程序,刪除了建設項目投產前試生產、環評審批前必須經門審查水土保持方案、行業預審等審批前置條件、環評審批文件作為投資項目審批、工商執照前置條件等規定。 因此,企業在申請建設項目環評前,如被要求先獲得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程序是不合法的,企業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zheng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