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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6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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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一,環境監測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只有通過對建設項目擬建地進行環境現狀調查,開展環境監測,才能得到真實的環境現狀數據,進行正確的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第二,通過zhui蹤分析已有污染的特點、分布情況和環境條件,尋找污染源,預測污染變化趨勢,為環境影響評價提供依據。根據監測數據,結合同步觀測的氣象、水文等資料和污染源料,驗證或調試評價預測模型,為擬建項目地區常規監測點的優化布局和項目環境監測計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的建設項目環境監測計劃是項目環境保護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管理部門執fa的依據之一。環境監測計劃的執行能預防和及時發現企業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也可及時發現環境保護措施的不足,是確保區域環境質量的有效措施。第四,通過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可驗證建設項目周邊地區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環境管理的目標要求,同時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質量進行檢驗,這也是對環境評價單位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質量進行定量考核、監督與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五,相同類別的已建建設項目環境監測資料為擬建建設項目提供類比調查的依據。
環評未驗收如何處罰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什么是“未批先建”,存在的環境法律責任風險是什么?
什么是“未批先建”,存在的環境法律責任風險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
對于存在“未批先建”行為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責令企業停止建設,根據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生態環境部將絕大部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下放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大幅減少編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數量,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但這并不意味著放松監管,而是要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各類環評不法行為的處罰力度。3月31日,生態環境部就通報了一批環評文件質量問題,經復核和必要的現場檢查,發現15份報告書(表)存在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等問題。根據規定,相關的10家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19名編制人員被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相關的建設單位、評估單位和審批部門也一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