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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7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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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狀態?
納稅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狀態? 《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戶解除”業務。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了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對原稅收業務作出兩項優化: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項處理上,《公告》僅要求納稅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補辦申報。對繳納補辦申報產生的稅款和之前產生的欠稅,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納稅人辦稅; 二是在非正常狀態解除上,實現系統自動解除。原政策下,納稅人需提供情況說明和解除非正常狀態的理由,有的稅務機關還就其非正常狀態期間經營情況進行調查?!豆妗啡∠胺钦艚獬睒I務,通過系統自動實現,不需要納稅人專門辦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解釋規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人院相關解釋規定,《公告》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申報的稅收債權范圍,包括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 二是稅收債權金額的計算,企業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三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稅收優先于欠繳稅款發生之后的債權;企業破產法中,有的債權優先受償,剩余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再按規定順序清償。為更好保護其他債權人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公告》明確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四是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債權申報。根據企業破產法及《人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9號),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處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進行分配受償。為進一步方便破產企業、管理人、基層稅務機關執行操作,《公告》明確稅務機關申報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破產企業有哪些涉稅義務,管理人可以從事哪些事項?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企業有哪些涉稅義務,管理人可以從事哪些事項? 破產期間,企業會有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者處置財產等行為,這些行為常涉及開具需求,也可能產生增值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公告》明確了兩個問題: 一是對新產生的稅收,破產企業應依法繳納?!豆妗芬幎?,在人民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二是明確管理人可以破產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申領開具或者代?!豆妗芬幎?,從人民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或者代。

按稅收與價格關系不同,稅收可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
按稅收與價格關系不同,稅收可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 價內稅是指稅款包含在應稅商品價格內,作為商品價格組成部分的稅收,如消費稅、關稅等。 價外稅是指稅款獨立于商品價格之外,不作為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如增值稅。 4.按稅收管理和支配權限的歸屬不同,稅收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劃歸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稅收,如關稅。 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稅收,如財產行為稅。地方稅一般收入穩定,并與地方經濟利益關系密切。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是指稅收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擁有的稅收,如增值稅、資源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