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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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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賠程序處理
交通事故索賠程序 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后即行生效。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
他人代簽名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屢見不鮮
他人代簽名 代簽名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屢見不鮮,有家屬、朋友、同事(團險中多見)代簽的,也有保險代理人代簽的,但無論何種情況,投保中代簽名都是不可取的,出險后,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 觀察期內生病 一些帶有費賠償的保險合同中,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帶病投保,也為了降低保險公司風險,其中有一條規定是:保險責任從等待期(觀察期)結束之日起開始,如果保險事故是在等待期(觀察期)內發生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任。

遇到保險糾紛應該怎么辦
遇到保險糾紛應該怎么辦 仲裁: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如果仲裁裁決后,保險公司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的人民的申請強制執行。 :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依法定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或裁定。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的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按照慣例,對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采用以上協商和解、仲裁和三種方式來處理。

保險不賠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不賠的情形 1、不屬于保險責任 由于沒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單的保險責任,而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后遭拒的情況也比較多見。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保險合同約定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超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每一份保險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險責任,保險并不是的,并不是“百險皆保”,買保險不能望文生義。作為一個理性的消費者,不能譴責“霸王條款”之時卻無理取鬧。 對自己負責任的態度是事前了解清楚自己(家人)所買的保險,可以承擔哪些保險事故的責任。另外,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在買保險前一定要看清楚保險的理賠范圍,知道出險之后什么能賠、什么不能賠。 2、不如實告知和申報 誠信是保險基本的原則。這條原則具體到人身保險,就要求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和申報等義務。也就是在保險的簽約過程中,投保人對于保險人提出的有關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等問題,應當進行如實答復。如果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險責任并且可以不退還保險費。 3、他人代簽名 代簽名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屢見不鮮,有家屬、朋友、同事(團險中多見)代簽的,也有保險代理人代簽的,但無論何種情況,投保中代簽名都是不可取的,出險后,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 4、觀察期內生病 一些帶有費賠償的保險合同中,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帶病投保,也為了降低保險公司風險,其中有一條規定是:保險責任從等待期(觀察期)結束之日起開始,如果保險事故是在等待期(觀察期)內發生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