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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2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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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應當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防止其不簽或遲簽勞動合同,蕞好將勞動合同在用工單位備案。
2、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支付的標準和方式明確約定,否則,如果用工單位直接向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那么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蕞好明確約定:未經用工單位同意,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員工工資。
3、應當明確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有繳納社1保的法定義務并承擔沒有依法繳納的法律責任。
4、應當明確約定工傷等事故及勞動糾紛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攤。
5、應當明確約定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有監督檢查權。
6、應當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同時遵守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兩個單位規章制度有沖突時,以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為準。并且這一約定還應體現在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才能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

勞務派遣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得到經濟賠償?勞務派遣公司是實際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之間是真正的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除非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并經勞動者確認的除外。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務派遣合同后,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情形:
1、被派遣勞動者患病后經過治療后,不能夠從事原工作職位,也不能夠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被派遣勞動合同不能夠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滿足工作崗位的需求。
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務派遣合同,而勞務派遣單位違1法解除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若勞務派遣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到人社局進行投訴,到勞動仲裁委進行仲裁等。

勞務派遣單位依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因《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