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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8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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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fa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法》第227條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fa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zhi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fa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1.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2,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1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fa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為。
3.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1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什么情況下可以執行被執行人wei一住房所有權?
在現實生活中不乏有被執行人抱著不會執行自己wei一住房所有權這樣的僥幸心理,因為根據所有權權能分離論,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由不同的主體行使。執行難主要危害:“執行難”的危害表現在:對當事人來說,不僅造成了直接損失,還造成了精神損害。人民fa院在執行被執行人wei一住房時,基于人道主義,被執行人可繼續居住該房屋,但該房屋所有權仍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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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和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區別以及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區別
答: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提起主體有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提起主體是案外人?!币虼?,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無權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執行和解,代收執行款項。zhai務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抵銷、清償,無權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提出執行異議,而只能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作為執行異議來處理。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都是爭議法律關系之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