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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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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2.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擬在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后又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提交專利申請同時或之后提交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未按上述規定提出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內容應當與該專利申請的內容一致。
2.2保密審查
對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參見本章第6.1.2節中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3國際申請的保密審查
3.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
3.2保密審查
國際申請不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按照正常國際階段程序進行處理。國際申請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發出因國家安全原因不再傳送登記本和檢索本的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該申請將不再作為國際申請處理,終止國際階段程序。申請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該申請的內容向外國申請專利。
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優先權要求。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全部優先權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項或者幾項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要求撤回優先權要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優先權聲明。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優先權要求撤回后,導致該專利申請的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時,自該優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尚未屆滿的,該期限應當自變更后的最早優先權日或者申請日起算,撤回優先權的請求是在原最早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后到達專利局的,則在后專利申請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撤回優先權后,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不得因優先權要求的撤回而請求恢復。
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請求恢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
(1) 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導致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 要求優先權聲明中至少一項內容填寫正確,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者優先權轉讓證明。
(3) 要求優先權聲明中至少一項內容填寫正確,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優先權要求費。
(4) 分案申請的原申請要求了優先權。
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規定,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規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不予恢復。例如,由于提出專利申請時未在請求書中提出聲明而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不予恢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