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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9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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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水土流失,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中華民族長遠福祉。對此,我國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水土保持的政策舉措,推動水土保持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和顯著成效。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近年來,我國水土保持法制建設取得了豐碩成果,修訂后的《水土保持法》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新法為基礎,各個層面的配套法規建設也取得重大進展,水利處修訂了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方案管理、設施驗收管理和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等配套法規,絕大多數省區市啟動了新法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配套規章制度不斷健全,為水土保持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國財政撥付2013年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資金23564萬元,項目建設范圍涉及山西、重慶、寧夏等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我國財政已累計撥付2013年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資金61564萬元,占全年水土保持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主要通過坡改梯、林草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治理措施,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為農業綜合開發提供生態保障。對此,我國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水土保持的政策舉措,推動水土保持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和顯著成效。
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于發展山丘區和風沙區的生產和建設、減免下游河床淤積、削減洪峰、保障水利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保證交通運輸、工礦建設、城鎮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外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在干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