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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3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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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護工程市政基坑支護工程施工
基坑支護工程必須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文)的規定執行。例如:開挖深度超過3米(含3米)或雖未超過3米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屬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物安全的基坑支護工程。
基坑工程施工前應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 87號)13號)文件規定,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后報監理企業,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資格注冊章。
基坑支護結構的類型和使用條件
1放坡開挖
在附近沒有主要建筑的地方適合進行放坡開挖。而在工作期間,必須要保證工作穩定,具有很大的回填土方。
建筑物基礎工程所開展的基坑開挖、降水等方面的工作,就叫做基坑工程,其屬于綜合性的工程。而在有關的驗收規范中,把基坑主要分成了三個等級,分別為:一級基坑:其開挖深度不能夠小于10m;基坑影響范圍內如果具有歷史古跡、近代進組的話,那么就要進行嚴格的保護;二級基坑:一級、三級之外的其余基坑;三級基坑:在沒有對附近的施工環境具有特殊要求的情況先,開挖深度不能夠超過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