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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02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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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工程全部造價,由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其他工程費用四個部分組成。工程造價的確定,從定性的角度說,是一個合同問題,是承發包人經過利害權衡、競價磋商等方式所達成的特定的交易價格,具有明顯的契約性。為確定一個建設項目的總造價,應首先計算各單位工程造價,再計算各單項工程造價(一般稱為綜合概預算造價),然后匯總成總造價(又稱為總概預算造價)。
基本建設工程全部造價,由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其他工程費用四個部分組成。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就要堅決地把控制重點轉到建設前期階段上來,尤其應抓住設計這個關鍵階段,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建筑工程造價應分為三部分:物質消耗支出(價值轉移的貨幣表現)、勞動報酬(即勞動者為自己的勞動所創造價值的貨幣表現)、盈利(勞動者為社會的勞動所創造價值的貨幣表現)。
由于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為實現對建筑業的宏觀管理,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報批、審查、建設程序和投資費用的構成均有明確的政策法規文件。因此,在建筑工程項目的籌備階段,造價工程師必須遵循相關的政策法規,確定工程價格、定額單價以及人力、建材機械臺班費用,并對政策的變化情況進行評估,在造價設計方案中應充分考慮到政策變化對工程造價的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