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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2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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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不斷鼓勵自主創業的政策下,很多人自己開個店鋪當老板。擺在面前的問題就是:注冊好了營業執照,后邊的稅費繳納,稅費申報到底是怎么算的呢?
個體戶的納稅義務: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
1.對賬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征收;
2.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3.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
個體戶納稅標準:
國稅局2019年相關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及臨時稅務登記中的個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按月申報的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或者按季申報的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城建稅、教育附加等,作為增值稅的附加稅隨之也會免。
有關個體戶報稅,其一般通過兩種方式來進行:首先,對于能夠規范設置賬簿以及進行會計核算的個體戶來說,其在當地的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后,就應該按時、依法辦理相應的稅務登記;然后,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個體工商戶還要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按照當地稅務局的規定建立會計賬簿,并進行準確登記以及會計核算等。這是因為,當地的稅務部門有權對個體戶進行查賬以及稅款征收等工作,因此企業需要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做好相應準備。不過,在現實社會經濟中,由于有些個體工商戶沒有具體的會計記錄或者其生產規模小,所以稅務部門就會對這類個體戶采取定期定額征收的方式來收取稅款。
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從性質上看,個體工商戶是個人或者家庭為單位經營的,而且財產是私有性的,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體戶業主如果在其他單位也有任職,在別的單位領的工資才作為綜合所得。業主是不可以在個體工商戶領取申報工資的,如果發放了,只能視同。如果申報了,視同申報錯誤,需要更正個稅報表。
Q:個體工商戶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A: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令第35號)第四條規定:
“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Q:個體戶可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嗎?
A:可以。
個體工商戶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Q:未達起征點的個體戶若已達起征點怎么辦?
A:根據《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第六條規定:
“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月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繳納稅款。
Q:定額執行期的期限是多少?
A: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令6號)第五條規定:
“ 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稅務機關確定,但不得超過一年。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個納稅期至后一個納稅期。”
Q:定期定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A:根據《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號)規定:
“四、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Q:個體工商戶需要建賬嗎?
A:《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令7號)規定:
“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