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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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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可以為企業帶來哪些益處?
1 、降低管理成本
首先,用人單位不必增加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或機構對勞務派遣員工進行管理,由派遣中介完全承擔這一任務,為用人單位節約了管理成本。其次,可大幅降低常規性人力資源管理費用支出,如:人事招募廣告、退休資遣費等等。再其次,由于用人的機動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公司的發展,依據崗位效益、市場的工資價格靈活地調整工資的標準,其員工的支出成本比使用固定在編員工(工資只能漲不能降)的支出要大大降低。
2 、降低納稅成本
依照《稅法》,企業所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超出應納稅工資額部分,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對于企業來說,是一筆很大的支出項目,增加了用工成本。而人才派遣的用工方式可以在維持相同工資水平的條件下,將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福利通過人才派遣機構轉發,改變企業的納稅稅種性質,改善企業生產成本核算科目,為企業降低成本。

勞務派遣常見的法律風險
1、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勞務派遣合同雙方是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不包括用人單位,但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人單位與派遣單位則承擔連帶責任。設置連帶責任的目的是補充救濟,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然而該規定同時加重了用工單位或者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
2、對派遣人員獨立承擔責任風險
在勞務派遣中存在派遣單位、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三方的法律關系,其中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實際接觸,實踐中存在不少由派遣單位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用人單位的情形,要求用人單位獨立承擔責任,從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如何處理?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應區分情形依法妥善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一類是,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