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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04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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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影響因素分析
明確生態影響作用因子,結合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具體環境特征和工程內容,識別、分析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影響性質、作用方式和影響后果,分析生態影響范圍、性質、特點和程度。應特別關注特殊工程點段分析,如環境敏感區、隧道與橋梁、淹沒區等,并關注間接性影響、區域性影響、累積性影響以及長期影響等特有影響因素的分析。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即時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二)對不屬于生態環境部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限期整改名單或者“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允許建設單位當場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電子受理通知單;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適宜網上受理的,出具紙質受理通知單。
批準與公告
對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環境部依法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不予批準情形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環境部依法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生態環境部應當自作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生態環境部網站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設單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的權利和期限。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期限,依法不超過六十日;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過三十日。依法需要進行聽證、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做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
強化入園建設項目環評指導。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被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和規劃審批機關采納的,其入園建設項目的環評內容可以適當簡化。簡化內容包括:符合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入園建設項目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符合時效性要求的區域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評價(區域環境質量呈下降趨勢或項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入園建設項目依托的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并運行的相關評價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