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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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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被派遣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被退回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因用工單位的原因被退回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府規定的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而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均有對女職工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僅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同時也告訴了廣大女職工特殊保護不意味著絕保護,不能“恃寵而驕”!

問: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實際發生的費用,是憑發列支還是憑自制憑證列支?
答:根據《國家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給用人單位的勞務費用,需要取得用人單位開具的發列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憑自制憑證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