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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3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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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在巴黎成立國際集裝箱協會,負責制定統一的集裝箱標準,這是一個民間的集裝箱運輸組織,它以協調有關集裝箱各方的合作關系為目的,并進行“集裝箱所有人”登記業務。
二次大戰期間,美國建立了“軍人用集裝箱快速勤務系統”,實現了使用集裝箱運輸其他軍事物品。但這個時期由于社會生產力還較落后,沒有充足而穩定的適箱貨源,致使集裝箱運輸的優越性不能很好發揮,影響了集裝箱運輸的開展。

二次大戰結束后,集裝箱運輸應用量增大。
例如:1951年,丹麥聯合航運公司用集裝箱運輸啤酒和食品;阿拉斯加輪船公司在西雅圖至阿拉斯加航線采用了木制和鋼制集裝箱;密蘇里太平洋鐵路公司推廣帶輪鋁制集裝箱;匹茲堡的德拉沃公司設計出一種7英尺9英寸的鋼制集裝箱,到1954年已經售出了3,000只;美國火車輪渡公司,則在碼頭用大型起重機將整節列車吊裝上船,然后再將其從美國運至古巴。

托運人責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運人在集裝箱運輸中應有的責任。這種責任是不同于傳統海運方面的。拼箱貨托運人的責任與傳統海運相同。整箱貨托運人的責任不于傳統運輸的有:
(1) 應保證所報貨運資料的正確和完整。
(2)承運人有權核對箱內所裝貨物,因核對而發生的費用,有托運人承擔。(3)海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開箱檢查,其費用和由此發生貨損貨差,由托運人承擔。
(4)如集裝箱貨不滿,或是墊襯不良,積載不當,或是裝了不適于集裝箱運輸的貨物,因而引起貨損、貨差,概由托運人負責。
(5)如使用了托運人自有的不適航的集裝箱,所引起的貨損事故,應由托運人負責。
(6)在使用承運人集裝箱及設備其間造成第三者財產或生命的損害,應由托運人負責賠償。
